建议多部门联合立法 治理恶意举报行为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次数:

武汉市政协委员、民进武汉市委会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江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侯永兰反映:近年,各地都在努力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重要一环,恶意举报行为是对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长此以往,将削弱武汉城市竞争力。问题有:

  一、恶意投诉违背公序良俗,假借社会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放任其发展,职业打假将沦为好逸恶劳之徒生财之道,社会中将形成“以黑治黑”的不良风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恶意投诉严重挤占、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职业打假人大量恶意举报占用和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部分还会延伸至行政诉讼程序,降低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打击违法行为的效率。并且,放任其发展,将使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沦为职业打假人牟利工具,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践踏国家威严。

  三、恶意举报行为给正常的营商环境带来破坏性影响。恶意举报行为大大增加了小企业的创业成本,是对全民创业风潮的沉重打击,大幅降低武汉市经济活力。恶意举报行为一旦得以治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可以利用更多资源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武汉经济活力与城市竞争力。

  各地对恶意举报行为均有不同程度治理,武汉作为特大城市,若不作相应立法,在治理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地区、各部门尺度不一、各自为政的情况。多部门联合立法,将有利于综合治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具体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认定标准

  举报是正常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在治理恶意举报行为的同时,首先应当制定合理标准,将恶意举报行为与正常举报行为加以区分,进而做到精确治理。认定标准应成体系化,避免过于单一,应综合运用以下标准认定恶意举报行为:
  (一)以牟利为目的,对企业进行投诉举报的;
  (二)明知企业所出售的商品为假冒、劣质商品而购买的;
  (三)投诉举报过程中,提出明显高于法定最高额赔偿金额的赔偿请求的;
  (四)个人没有其他职业,或企业没有其他经营活动,长期以其个人或企业名义进行索赔、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五)非经营性购买,购买量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需求,而投诉举报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一年内进行索赔、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累计四次以上的;
  (七)其他依据常识可认定为职业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正常公民权利,可以同时设定双重甚至多重认定条件将恶意举报行为的范畴尽可能缩小,做到“宁可错放,不可错杀”。

  二、靶向出击,针对源头和获利精准出击
  1.作为地方性立法,治理手段无权剥夺或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但有权对上述法律中“消费者”的定义作出合理解释,从源头扼制恶意举报行为。
  2.针对恶意举报行为的牟利特性,应将相关所得认定为非法所得,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金额较大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打破桎梏,制定长效治理方式
  1.针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职业化特性,建立相关数据库和黑名单将是长效治理的有效方式。
  2.行政机关长期被职业打假人牵制,与不合理的人事考核机制密切相关。人事考核应摒弃调解成功率、投诉举报人满意度、结案率等不合理考核指标。




(来源:民进武汉市委会   撰稿:侯永兰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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