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盘龙城遗址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次数:

盘龙城遗址是中国著名的商代遗址,是长江文明与黄河文明等量齐观的重要见证,在湖北省文物保护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盘龙城从地处城市荒郊的考古遗址,华丽转变为城市公园。遗址的关注度持续增加,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周边环境也得到极大改善。未来随着盘龙城考古遗址公园的全面开放,必将成为武汉市、湖北省新的名片。

  根据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武汉市盘龙城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了2019年度立法调研项目。为了更好的为立法调研工作建言献策,我们实地考察了盘龙城遗址博物院与公园,组织专家召开了调研座谈会。针对该保护条例,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盘龙城遗址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盘龙城遗址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不是孤立的存在,而必须赋存于一定的环境当中,其状态受所在地地质、水文、大气、生物等诸多方面的环境条件影响甚深。因此,如果不先改善遗址的外部保存状况,而仅仅针对本体进行保护与修复,其效果将难以持续。这要求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但保护范围过大,又可能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而有无继续在该保护范围内进一步开展考古勘探工作、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有多大、当前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规范和保护未发现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等问题,建议再作进一步深入调研,并在调研过程中酌情考虑。
    
  二、科学划分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核心区

  遗址保护需要实现分区保护。应当区分要素属性和保护压力,制订保护区划的分类规划策略。区域划分立足于尊重遗址区土地类型的多样性,既提高遗址区土地利用效率,又保护和改善遗址区生态环境,实现遗址保护与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社区居民生活改善相结合。
    
  三、明确盘龙城遗址各区域的管理权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条例》需要解决统筹协调的问题,因为分部门实施,已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依据,但统筹协调,缺乏上位法支撑,而明确综合协调部门是对遗址实施有效保护的关键。除明确遗址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外,还可明确遗址核心区及博物馆周边区域由武汉市级文物部门管理,市文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民族宗教、环境保护、旅游、园林、水务、工商、科技、档案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整个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四、需要列举常见的危害遗址行为

  我们建议,应当首先列举出一些常见的危害遗址行为。例如:(一)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等。还需要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强化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理顺遗址保护规划机制

  建议首先明确遗址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和利用的原则、内容、具体措施、实施方案以及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建议增加如下规定:盘龙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

  六、建立和优化遗址开发利用制度

  遗址是历史信息的载体,蕴涵着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各个方面的信息,具有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和极其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于当前以及后人来说,是一笔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因此,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遗址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文化交流、文化旅游等社会服务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遗址进行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利用,特别是应当组织以考古和出土文物为主题的基本陈列展示,同时建立与遗址内容相关的多种专题展览。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围绕遗址开展科学研究;鼓励相关教育单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根据规划指导旅游经营者结合遗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遗址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应当鼓励各方充分利用盘龙城遗址的品牌影响力及文化资源,发展关联文化产业,促进地方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地区社会发展的竞争力。


  (本文系孟晖主委在全市立法工作通报会上的发言,执笔人:袁丁)

(来源:宣传部   撰稿:袁丁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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